一、实施机关林业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2条
三、条件
(一)申请条件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包括经营场所、经营种类、来源、年经营数量、年销售额等。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原、复印件或提交所经营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和1寸照片6张;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四、程序
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现场查验;
签证。
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上报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数量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期限 20日(行政许可法42条)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成交额6%。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成交额4%。
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在国外表演、展览:纯收入50%。
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2%。
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一般保护动物:
(1)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4%;
(2)、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
(3)、科学研究的:成交额2%。
(二)收费依据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依据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条件
(1)申请条件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资金储备总额证明;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
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加驯养繁殖的,提交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有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
(三)程序
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现场查验;
签证。
(四)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期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